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24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人,住**家属院。2007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24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村人,住本村。201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2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在成安县**小区南门东侧路边,程某甲和张某甲因为挪车的事情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张某甲打电话通知靳某某、张某乙到现场,随后靳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昌宏丽都小区南门,双方再次发生打架,靳某某、任某某等人殴打程某甲及其父亲程某乙,其中,任某某殴打程某乙致轻伤一级,靳某某殴打程某甲致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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