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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79号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24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成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 贾某某醉酒后 (116.3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成安县下河町村内金喜丹食品厂门前,将行人陈某某撞倒,致轻微伤。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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