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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84号邢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号,原邯郸市**碳素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于2006年入职邯郸市**碳素有限公司,负责与河北**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业务往来、财务结算等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份期间,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285万元的货款结算后未交予公司,私自通过承德**销售有限公司将五份计款2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将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金额计人民币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建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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