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现住原籍。1999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02年10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6月2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窜至商城工业区**钢管厂斜对面东西路上将路北开的**酒家卷帘门撬开, 将饭店里的10箱左右原浆白酒、 2箱小刀牌白酒、雄安牌白酒3箱、纯粮牌白酒、绿茶、饮料、萤石牌录像机一台、 组装电脑一台等物品被盗走,经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141.32元;
2、 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窜至成安县**菜市场,将停在菜市场一辆货运车的47箱橘子和地上的7筐蘑菇及电三轮4块电瓶盗走后,又返回到菜市场将旁边的40箱西瓜盗走,经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某被盗橘子价值1405.30元,王某某被盗蘑菇、塑料筐和超威电池等价值809.90元,尹某某被盗西瓜价值3200元。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窜至成安县东城大道菜市场的**商贸门市门口,将停在门前三轮车上的15箱鸡蛋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鸡蛋价值2730元;
4、2020年2月2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开着车窜至邯郸市丛台路广泰街交叉口**八宝粥店,将店门撬开,将店铺的米面油、饮料、啤酒等盗走,经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21元。
5、2019年8月11日零点至1时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窜至武安市**镇**村**管厂附近的**饭店门前,盗窃李某某的一辆银灰色东风小康箱式运输面包车,车牌照为冀D**,三辆电动车上的电瓶三块,把盗窃的电瓶车装到车上,驾驶盗窃的面包车开到邯郸市矿区局**机修厂附近一处废地,将电瓶和面包车牌扔到草丛里。韩某某驾驶面包车回家途中,行驶到磁山大桥公路北铁道桥下与一辆后八轮大货车相撞,弃车打的回到家,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灰色东风小康箱式运输面包车被盗价值25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利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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