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8时32分,在成安县**公司院内因大车过泵问题,吴某某与段某某发生打架,吴某某左肩被段某某打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先后拳打脚踢、使用安全帽、撬杠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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