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191.65mg/100ml)无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有所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中路口向南左转弯时,将行人韩某某撞倒,又先后撞到魏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警用电动汽车左侧、龚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韩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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