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10时许,王某某驾驶已报废的冀D**号三轮汽车,沿**村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练车场路段,躲避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将对面行驶的康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康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将事故车辆移动现场,经鉴定,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并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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