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母营加油站东侧路段时,与对面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调查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对刘某某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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