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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62号何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龙源名城东南角的“**超市”门前因购买水果未付帐,与摊主张某某发生争执,民警带离相关人员后,何某某又推倒“**超市”货架,损坏玻璃门,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将张某某摔倒在地上,致张某某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博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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