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4********,汉族,高中文化,邯郸市丛台区政协委员常委,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7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高某某在成安县商城镇西二祖村村西头成立成安县金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截至目前涉及群众71户,涉及金额14591624.5元,已兑付12776497.5元,未兑付1815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不具备吸收群众存款资质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博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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