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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82号胡某某合同诈骗、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决定对胡某某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因多次传唤未到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12月17日因合同诈骗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23日21时13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未悬挂牌照的豫A**号的小型轿车在学院北路滏西南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机动车道内将骑自行车的马某某撞倒后逃逸,致使马某某死亡,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家人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2.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石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签订“成安县**”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往胡某某指定银行卡内分两次转款100万元保证金,在没有入公司账目的情况下,胡某某将银行卡交给封某某,委托其用卡内资金用于处理自己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芳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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