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聊天与郭某某相识,杨某某谎称自己离婚后独居,欲与郭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取得郭某某信任。2010年7月份,杨某某以和他人做物流生意为由向郭某某借钱,并让郭某某到任丘市查看物流门市,并告诉郭某某物流门市是自己所开,后杨某某答应与郭某某结婚,但称自己资金紧缺,需要郭某某支持他,等完成生意后与郭某某结婚。被害人郭某某返回成安县向杨某某转款56500元。案发后,杨某某将款退还郭某某,取得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附:
1.被告人住原籍。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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