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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91号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之前在手机赌博软件上的欠款,到被害人谢某某化肥门市上,谎称自己向银行贷款做银行流水用,需借款20000元,“承诺”10000元给谢某某100元好处费,并称自己人在门市不走。谢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两次共转给张40000元,张某某随即转入到自己手机上的“汇赢娱乐”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并输光。之前,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安县城内用同样的理由和方式骗取潘某某19000元,用于赌博并输光;2019年7月18日骗取常某某30000元用于赌博并输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母亲为其退赔890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其他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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