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609号裁定书生效后,被告邯郸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法人程某某(已起诉)、连带保证人杨某某有能力履行而均未履行该生效法院裁定,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杨某某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公然藐视法律,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得不到执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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