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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49号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609号裁定书生效后,被告邯郸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法人程某某(已起诉)、连带保证人杨某某有能力履行而均未履行该生效法院裁定,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杨某某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公然藐视法律,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得不到执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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