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20时许,成安县交警大队警察张某某安排协警叶某甲、叶某乙、贾某某、孔某某、郑某某五人在成安县漳河店镇**村路口设卡检查。当晚22时许,贾某某、孔某某对一辆白色越野车进行检查,后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等(另案处理)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对贾某某、孔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二人受伤。经鉴定,贾某某、孔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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