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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63号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1时许,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学苑路与雪涛街交叉口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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