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成安琪,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株洲市人。湖南**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护理员。家住株洲市石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安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同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成安琪在明知口罩供货渠道单价为4.5元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有大量单价为2元至2.8元不等的口罩以及防疫物资出售,吸引被害人下单购买。在收取货款后便以货源紧张、物流被扣等理由拖延。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单价4.5元的价格在上线罗某某处购买部分口罩后交付给被害人,或以退赔少量货款的方式稳定被害人情绪。成安琪共计诈骗金额1119482元,造成他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5423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6日至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2元至2.3元的口罩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陆某某多次下单购买口罩共计16.8万个,货款共计355000元。成安琪在交付6万个口罩并退还陆某某105950元后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造成陆某某损失46000元。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2.8元的口罩及防疫物资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龙某某下单购买口罩54115个、酒精650斤、消毒液550斤,货款共计165772元。成安琪在交付1万个口罩和650斤劣质酒精、550斤84消毒液,并退还20000元后,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造成龙某某损失103522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2元至2.3元的口罩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多次下单购买口罩共计1.6万个,货款共计32200元。成安琪在交付6000个口罩后,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造成刘某某损失20000元。
4、2020年2月17日至同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2.5元的口罩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陈某某两次下单购买口罩8万个,货款共计20万元。成安琪在交付5000个口罩,并退还9万元后,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最终造成陈某某损失97500元。
5、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2元的口罩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某下单购买口罩5万个,货款订金共计4万元。成安琪在退还1万元后,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造成王某某损失30000元。
6、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2.3元至2.4元的口罩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楚某某二次下单购买口罩13.2万个,货款共计304600元。成安琪在退还81200元后,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造成楚某某损失223400元。
7、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成安琪以有大量单价1.4元的口罩供货为由,诱骗被害人曾某某下单购买口罩15650个,货款共计21910元。成安琪未能供货及退赔货款,造成曾某某损失21910元。
被告人成安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转账记录;6.辨认笔录;7.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安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安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设置骗局,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成安琪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成安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成安琪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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