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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广兰盗窃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成广兰,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小区附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广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成广兰在宁远县**南路**号盗窃被害人潘某某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宁远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162元。

2、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成广兰在宁远县**街**号后面巷子盗窃被害人江某某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宁远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970元。

3、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成广兰在宁远县**路**号门口盗窃被害人伍某某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宁远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745元。

4、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成广兰在宁远县**小东大门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宁远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价值4025元。

经鉴定,被告人成广兰盗窃电动三轮摩托车总价值11902元。

被告人成广兰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广兰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成广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广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广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属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广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成广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臻辉

检察官助理 :雷  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成广兰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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