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成建强,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住长治市城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建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1月18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4 年7月,被告人成建强以山西景康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的名义,经张某某(已判刑)介绍由辽宁省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在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成建强向上述公司支付票面额7%的开票费后,由上述公司以山西景康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作为受票单位虚列交易物品:复方羊角颗粒、肺宁颗粒、银杏片等中成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18份,金额31798627.68元,税额5405766.75元。为掩盖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被告人成建强、张某某(已判刑)使用网银做了虚假货物的资金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张某某(已判刑)使用银行卡多次将“货款”转入被告人成建强提供的山西景康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姚某某和出纳宫志军的账户,后通过山西景康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转入辽宁省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账户,形成虚假货物资金支付。案发后山西景康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建强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成建强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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