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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德新、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以射检刑二刑诉〔2019〕48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射检刑二刑诉〔2019〕48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成德新(曾用名陈德新),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射阳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人成德新妻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共同注册成立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成德新担任股东。该公司位于射阳县**镇**居委会**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专门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资金用于家庭经营和放贷。2014年至2015年间,向梁某某吸收存款200000元,至今尚未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借条、企业资料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德新、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射检刑二刑诉〔2019〕48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丽明

2020年7月8

附:

    1.被告人成德新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40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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