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成敏,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至10月3日,被告人成敏以和王某某、罗某某到澳洲代购奶粉牟利分成为由骗取二人财物,后王某某、罗某某从古蔺县境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向成敏转款人民币121926元。其中,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成敏转款人民币86341元;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成敏转款人民币35585元。
2019年10月23日,侦查人员在成敏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成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琴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成敏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材料10页;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