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成新忠,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附**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新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成新忠利用四川省**学校(**学校)食堂及小卖部招标之机,以能为食堂承包中标事宜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并以所谓“信息费”、“保证金”名义向孙某某索要10万元,7月底,被害人孙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四川省**学校门口将10万元现金交给成新忠,成新忠收钱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炒币”,并未提供任何疏通或打点关系。后孙某某参与学校食堂招标未果,找到成新忠退还钱款,成新忠多次拖延且在借钱拼凑退还1.3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钱款,遂于2020年9月26日主动投案自首。
另查,2020年7月,被告人成新忠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叶某某,同年8月,成新忠以四川省**学校工作人员身份称学校食堂招标,向叶某某索要10万元用于活动关系,叶某某未答应。后成新忠再次找到叶某某称有几个新项目合作并将所谓文件通过微信发给叶某某,叶某某信以为真,并应成新忠的要求,于同年9月初以活动关系为由分两次拿给成新忠共15万元现金,后成新忠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未进行所谓的项目活动,叶某某于同年10月初无法联系上成新忠,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新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新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财用于个人赌博及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新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成新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成新忠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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