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徽州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徽州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成某某继续监视居住。现在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徽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7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徽州区**镇**村**村家中,听到站在**村公路旁本村村民程某甲“啊啊”大叫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成某某妄想程某甲是在辱骂他,遂从自家厨房里拿了一把剁骨菜刀,赶至**村公路旁朝程某甲脖子左侧砍了一刀,致被害人程某甲倒地大出血身亡。
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程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颈部致左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离断大出血死亡。
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法医学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成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木头柄,有红色可疑斑迹菜刀一把、成某某作案时衣着等物证;
2.徽州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成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处警综合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程某乙、成某甲、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浙千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理化)鉴字(2020)14号检验报告、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徽公(法)鉴字(202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DNA)鉴字(2020)12号鉴定书、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2020)精鉴字第2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程某甲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成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案发后,在民警到其家中询问了解情况时,主动承认持菜刀故意砍击被害人程某甲致程某甲失血过多死亡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芊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在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案卷证据材料共三卷,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物品_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