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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村*组,现住渭南市**区**大街西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成某酒后驾驶陕EQD***小型汽车沿本市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街与新盛一路丁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成某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照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成某的供述;3.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0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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