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A6****号小型轿车,沿我市石某某区花卉市场往亨利路中海锦城方向行驶,途经民科西路横某某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mg/100mL。
同年12月3日,被告人成某某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保证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89*******);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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