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成某,绰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于2019年3月份,伙同柴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耕地上围栏建场,召集他人以“狗撵兔”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收取赌资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成某于2019年8月12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聊天记录;4.证人张某某、梁某某、柴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楠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取保候审在河南省长垣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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