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晚上五点半左右,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路过小汉村时,因错车问题与某某村的成某乙发生纠纷,王某某骂了成某乙一句后,成浩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后王某某纠集王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小汉村找到成某、成某甲兄弟后发生打架,造成王某某、王某、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王某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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