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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8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2006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邓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广州泰圆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关某某、成某某等人担任嘉兴分公司总经理,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16%-24%的年化收益回报为诱饵,通过业务员街头派单、客户转介绍等方式,向嘉兴市范围内的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2019年5月15日投资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经查,广州泰圆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续期间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合计13486000元,造成损失9622316元;被告人关某某在2016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合计2166000元,造成损失1569326元;被告人成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合计4100000元,造成损失3486392元。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查询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另案处理人员邓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成某某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合计4100000元,造成损失3486392元,其中被告人关某某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合计2166000元,造成损失1569326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宓静叶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关某某均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16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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