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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刘某甲等6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1.被告人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住河北省******路,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逮捕。

2.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乡**村**街**号,199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逮捕。

3.被告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区**村,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逮捕。

4.被告人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家属院**号楼**单元**,200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逮捕。

5.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骡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镇**村**号,2011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逮捕。

6.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乡**村,1997年11月28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北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 月12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17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另案处理)在冀州区医院北面鑫鼎佳苑小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孙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丁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郝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8块;盗窃了被害人关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8块;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窜至金鸡大街九州御府小区盗窃了被害人雷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吴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马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韩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梁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又窜至东都华庭小区盗窃了被害人吕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戊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在平安公寓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在棉纺厂家属院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昝某某之妻)(另案处理)。

2.2019年4月2日晚上至4月3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赵县澄波安居园小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丁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己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在赵县荷塘月色小区盗窃了被害人时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魏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3.2019年4月3日晚上至4月4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栾城王家新村小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戊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庚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己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范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丁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郭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4.2019年4月1日晚上至4月2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柏乡大唐启城小区盗窃了被害人任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赵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后到柏乡龙升园小区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戊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程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回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宋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丁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连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到柏乡蓝岸明珠小区盗窃了被害人赵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阮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秦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己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5.2019年3月13日晚上至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到南宫市中医院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庚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辛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马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温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侯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6.2019年3月29日晚上至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曲周县医院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戊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盗窃了被害人尤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辛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了窃被害人张某庚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牛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晏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7.2019年3月20日晚上至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邱县中医院盗窃了被害人常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邢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赵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壬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贾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己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庚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癸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董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8.2019年3月16日晚上至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到赞皇妇幼保健院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9.2019年3月9日晚上至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到高邑中医院盗窃了被害人申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申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滑立现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耿江红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到高邑四季花城小区盗窃了被害人王某辛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姜桂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到高邑县医院盗窃了被害人吴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孙某乙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10.2019年3月15日晚上至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到鸡泽中医院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十一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8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十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辛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11.2019年3月14日晚上至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到广宗爱民医院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壬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壬电动自行车电瓶8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癸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壬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昝某某、秦某甲。

12.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到汤阴县第八人民医院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癸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贺亚鹏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于三国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在汤阴县菜园镇南街小学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十一电动三轮车电瓶8块,机动三轮车电瓶2块;在汤阴县韩庄镇孙庄村盗窃了被害人于真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

13.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到汤阴县宜沟镇卫生院盗窃了被害人冯建国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耿小喜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十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

14.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窜至鹤壁市淇滨区锯桥镇南海社区盗窃了被害人马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十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侯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癸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十三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十一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

15.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窜至鹤壁市浚县小河镇卫生院盗窃了被害人袁振兴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十三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十四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连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

16.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窜至鹤壁市浚县卫贤镇卫生院盗窃了被害人赵某丁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申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十五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宋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十六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

17.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驾车窜至新乡市长垣县人民医院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戊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十三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盗窃了被害人毛某某三马车电瓶1块;盗窃了被害人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后又窜至长垣县中医院,盗窃了被害人周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

经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成某某涉案价值69900元,被告人刘某甲涉案价值69900元,被告人刘某乙涉案价值49170元,被告人杨某甲涉案价值33540元,被告人周某甲盗涉案价值20730元,被告人昝某某涉案价值49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一块、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一辆、五征牌三轮机动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昝某某、杨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乙、杨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甲、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昝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世会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昝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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