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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向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成某某,绰号“大傻”,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万师,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云南省昭通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5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伙同向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枣红色台玲牌电动车来到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学附近,由被告人向某某在车上等待,被告人成某某用瓷砖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男,41岁)停放在学校门口公交车站旁的一辆白色途观车(牌号为云AC****号)右前车窗玻璃砸坏,将副驾驶座位上一蓝色挎包盗走(内有现金4200余元及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二人驾驶电动车携赃逃离,并于当日将手机以350元价格销赃给**路**楼手机维修店孔某某(另案处理)后二人分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0元,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成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7.电子数据;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向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秀莲

检察官助理:可雨鑫

2020年8月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拾肆张、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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