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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由福州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1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12月起,孙某甲(已判决)、陈某甲(已殁)、赵某甲(已判决)等人先后注册成立福州泰盛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泽公司)、福州恒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盛公司)、福州君安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信公司)、福州富安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信公司),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下,以公司为幌子,非法发放高利贷款牟取暴利,并在放贷讨债过程大肆实施违法犯罪,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逐步形成了以孙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谢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具体表现如下:

(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孙某甲于2014年开始在四川省内江市、湖北省武汉市等地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期间因非法拘禁借贷人员于2015年1月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刑,其刑满释放后又到福建省福州市重操旧业。2015年12月,孙某甲伙同其大姐夫陈某甲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泰盛泽公司,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后因放贷业务量不断扩大,孙某甲及其大姐夫陈某甲、四姐夫成某某等人陆续注册成立恒泰盛公司、君安信公司。2017年9月,因恒泰盛公司和君安信公司业务量较少,且泰盛泽公司多次暴力讨债恶名在外,孙某甲便整合公司业务和人员结构,伙同三姐夫赵某甲共同出资成立富安信公司,将原泰盛泽公司调整为福州一部,新成立的公司改称福州二部,继续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上述公司以亲属族亲关系为纽带,以老乡关系为依托,纠集众多湖北籍无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长期有组织地非法放贷牟取暴利过程中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孙某甲、赵某甲、陈某甲、谢某甲、陈某乙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成某某、钱某甲、陈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卢某甲、卢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熊某甲、贾某甲、朱某甲、杨某甲、彭某甲、刘某甲、赵某乙、李某乙、祁某甲、李某丙、谢某乙、雷某甲及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人员结构稳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孙某甲是上述4家公司的最大股东和最早的创建者,也是放贷模式和讨债模式的创立者,在公司的人员管理、职责分工、利益分配中树立了个人威信,是该组织的最高组织、领导者。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以及赵某甲以入股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赵某甲的表弟谢某甲也协助分管公司,其中陈某甲、谢某甲搭档和赵某甲分别负责一、二部的总体运作,包括整理财务、审核客户信息、发放贷款等,陈某乙协同陈某甲作为公司总财务,负责每月财务汇总,并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上报给孙某甲。钱某甲跟随朋友孙某甲从老家湖北来到福州,从风控工作干起,并迅速成长为总公司的业务经理,是公司业务的重要保障。2018年1月陈某甲死亡,赵某甲晋升为福州公司总负责人,谢某甲直接晋级为一部总管,卢某乙负责公司一部财务,与陈某乙对接工作。被告人成某某、陈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卢某甲等人陆续作为公司的催债经理,在孙某甲、赵某甲、陈某甲、谢某甲的指使下,多次安排并积极参与强迫客户高息借款以及实施上门言语威胁、堵锁眼、喷油漆、砸玻璃窗、殴打、拘禁他人等以暴力手段恶意催债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赵某乙、李某乙、祁某甲、李某丙、谢某乙、熊某甲、贾某甲、朱某甲、杨某甲、彭某甲、刘某甲、雷某甲、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作为公司的专业催讨人员,在公司负责人和催债经理的安排下,均多次实施具体的暴力讨债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以公司模式运营,以公司的日常经营地、集体宿舍为组织成员主要聚集场所,拥有公司财务和纪律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明确,上令下行。公司所有收入由孙某甲统一管理,利润均上交到孙某甲处由其统一分配;公司所有人员也由孙某甲统一管理,孙某甲还明确一、二部的放贷讨债业务均各自负责,互不干扰,若人手不足可向孙某甲、赵某甲、谢某甲等人汇报后,统一调配;孙某甲规定公司对借款客户均要派人看点,调查借款人个人信息、财产情况、社会关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制作借款人地图册,便于日后暴力催讨借款人;人员对外看点、讨债所使用车辆、罐装油漆等也由公司统一调度;公司内部建立微信工作群,外出看点、催讨需拍摄视频上传该工作群,以便对组织成员形成有效监管,防止员工工作懈怠。孙某甲时常通过微信对日常工作提出整改,并交代公司员工在看点、讨债过程中有特殊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由公司出面处理。在孙某甲管理指挥下,公司众多员工参与了在暴力讨债中引发的连江县潘渡乡、闽侯县上街镇大规模持械斗殴事件,树立了公司恶名。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孙某甲、赵某甲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泰盛泽、恒泰盛、君安信、富安信公司为幌子,在明知四家公司均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发放贷款资质的前提下,对外宣称可免抵押低息贷款,有组织地进行高利放贷获取非法所得。收入来源包括:1.诱骗借款人以民间借贷方式签订相关合同,最终以月息12%-30%的高息,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获取非法利息;2.在放款时通过增设砍头息、看点费、管理费等费用,肆意压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牟取暴利;3.在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利息或未还款的前提下,肆意认定违约收取巨额违约金。经审计,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收取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获利达2879.853万元。

孙某甲、赵某甲等人在非法高利放贷和肆意违法犯罪中获取暴利,以公司架构来豢养组织成员。每月固定发放工资,根据成员表现不定期发送红包褒奖,年底发放年终奖等,如得知组织骨干成员李某甲欲辞职,就立即交代谢某甲发送大额红包笼络李某甲;以公司名义统一安排食宿,保障生活、娱乐开销,以维系组织内部关系;定期组织公司员工聚餐,适当放权让工作积极的人员揽业务获取抽成,以提高组织员工积极性;购置数部车辆用于看点、催讨,统一提供罐装油漆、铁棍、锤子等催讨必备工具,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2018年4月底,赵某甲等10人被先行抓获归案后,负案在逃的孙某甲指使钱某甲到福州为在押人员统一聘请律师,还指使他人到看守所统一支付生活费,以抚慰在押人员和其他涉案在逃人员。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孙某甲、赵某甲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可免抵押低息贷款为诱饵,通过多渠道宣传吸引借款人前来咨询办理,并立即派人到借款人处看点调查,期间聚众造势以胁迫不愿借款的客户高息借款;当借款人未及时支付利息或逾期未还款,就指使公司成员采取上门威胁、堵锁眼、喷油漆、砸门窗、拘禁、殴打等手段逐步升级讨债方式,逼迫借款人及其家属偿还远超合理范围的债务。该组织成员使用上述手段胁迫借款或是暴力讨债,形成了一套固定流程:外出讨债前由公司专人提供催讨名单,需要将讨债行为拍摄视频上传汇报,在催讨中若遇到问题需及时请示汇报,得到上级指示后方可行动;组织成员若在讨债过程中被殴打,孙某甲等人立即会亲自组织公司其他成员前往报复对方,树立组织权威。自2015年底至2018年4月底,孙某甲、赵某甲等人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的劣迹遍布福州下辖各区县市,目前已查找到117名被害人,涉及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80余起以及20余起行政案件。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福州各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在福州地区及下辖区县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业务,期间私自收集借款人身份信息,调查借款人财产情况、社会关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私设砍头息、看点费、管理费等费用,肆意压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以暴力为后盾索取高息,致借款人为偿还高息不断垒高债务,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该组织挑起的连江县潘渡乡、闽侯县上街镇大规模持械斗殴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治安稳定和群众安全感。该组织向不特定人员借贷后,轮番指派专门催讨人员暴力催讨,多人被肆意殴打不敢反抗,多人被非法拘禁胁迫还款,多人被肆意滋扰忍气吞生,其成员不间断地实施滋扰、纠缠行为,给被害人和众多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多数被害人被数次恶意催讨仍不敢报警,甚至在被公安机关要求作证时因惧怕打击报复仍不敢完全陈述被侵害事实。部分被害人慑于该组织势力背井离乡流亡在外,一家人分崩离析。该组织恶意催债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极大刺激了家庭成员矛盾,引发夫妻离异、亲子反目、甚至引起人员自杀的严重后果。如黄某甲所在住处及仓库被该团伙成员肆意喷油漆,造成工艺半成品损坏,生产进度混乱,损失重大;傅某甲因患尿毒症急需治疗费用,前往泰盛泽咨询时被强迫借贷,后又被迫支付高息,生活愈发困难,导致病情恶化;邱某甲借款后被该组织多次暴力催讨,名誉尽损,被迫与其父亲断绝父女关系,在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该公司向闽侯县南屿的许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后,多次上门纠缠滋扰,对其妻冯某甲造成极大精神刺激,冯某甲因不堪忍受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聚众斗殴

1、2016年12月26日,泰盛泽公司向周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周某甲在按日支付数百利息后因高息压力无法继续偿还。2017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李某甲到周某甲位于福州市连江县**经营的店铺肆意喷漆暴力索债,致周某甲丈夫郑某甲心生怒火出言顶撞。被告人成某某等人即向孙某甲报告该情况。为显示该组织势力,孙某甲等人随即纠集被告人成某某、李某甲、谢某乙、赵某乙、孙某甲、雷某甲、何某甲、陈某丁、石某甲、李某丁、高某甲、陈某戊等13人,驾驶3部车辆于当晚21时许持械赶往连江欲行报复。后因郑某甲一方报警,连江县潘渡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赶到现场,将上述被告人成某某、李某甲、赵某乙等13人当场抓获,并扣押、收缴棒球棍、铁棍、斧头等相关作案工具。

2、2017年2月,恒泰盛公司向赵某丙高息贷款。2017年7月1日中午,成某某安排卢某甲等人到赵某丙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镇的家中讨要欠款,期间卢某甲和赵某丙发生冲突被殴打,卢某甲随即将该情况上报被告人成某某、孙某甲等人。为彰显团伙势力,孙某甲伙同陈某甲、赵某甲、谢某甲等人立即纠集了李某甲、卢某甲、熊某甲、被告人成某某、赵某乙、谢某乙、祁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和雷某某、陈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等三十余人驾驶8部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前往闽侯,欲行报复。该团伙成员于当天傍晚到达赵某丙住处时,因其嚣张气焰激怒了当地村民,便与自发赶来的村民互殴起来。随着村民越发增多,该团伙成员见状便各自趁乱逃离现场。

三、寻衅滋事

1、2017年2月,泰盛泽公司向夏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后多次组织人员以喷油漆、砸玻璃、威胁家人等方式恶意催讨,严重影响其家人正常生活。2017年6月,受陈某丙安排,熊某甲、祁某甲、李某乙三人到夏某甲家催债,三人和夏某甲家人协商还款未果后在其家门口肆意喷漆;2017年9月22日下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甲安排并伙同朱某甲、李某丙、被告人吴某甲四人驾车前往夏某甲家,四人未找到夏某甲本人,就言语威胁逼迫夏某甲父母还款;2017年9月23日晚,卢某甲、某甲、李某丙、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再次前往夏某甲家,持木棍破坏监控探头,在其家门口肆意喷漆、砸坏窗户玻璃;2017年12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甲、朱某甲、被告人吴某某三人再次在夏某甲家门口肆意喷漆、砸坏窗户玻璃;2018年2月3日下午,卢某甲、朱某甲、彭某甲三人在王强安排下再次前往催债,在未找到夏某甲本人便言语威胁其父亲还款。

2、2017年6月下旬,泰盛泽公司向危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后又多次派人恶意催讨,严重影响危某甲及其家人正常工作、生活。2017年11月13日,卢某甲、贾某甲到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危某甲住处门口肆意喷涂油漆,并堵住其门锁。2017年11月,卢某甲、贾某甲、朱某甲、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前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森林公园处危某甲的另一住所再次肆意喷漆。

3、2017年9月,富安信公司向黄某甲的儿子林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后又指派人员恶意催讨,在邻里周边造成恶劣影响,迫使黄某甲举家迁离。2017年10月,经王某甲指使,卢某甲、朱某甲、李某丙三人到福州市长乐区林某甲住处肆意喷漆、堵锁眼,但搞错对象误喷到楼下邻居家。2017年11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甲、李某丙、被告人吴某甲三人再次到林某甲住处肆意喷漆、堵锁。2018年3月,卢某甲又带领公司员工前往讨债,因一楼楼道铁门关闭无法上楼,便将该铁门锁眼堵住,造成该小区住户出入不便。

4、2016年9月,泰盛泽公司向钟某甲非法高利放贷。钟某甲在支付已高于借款本金的钱款后停止支付。该公司即多次派人向钟某甲父亲钟某乙恶意催讨。2017年2月,钟某乙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新仓村340号住处售与余某甲。2017年10月的一天,受王某甲指使,卢某甲、朱某甲、李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四人驱车前往福清市宏路镇,对余某甲的上述住房肆意喷油漆破坏外墙、砸窗玻璃以及破坏大门手柄,毁坏大量财物。经价格认定损失达1492元。

5、2017年5月6日,富安信公司向黄某乙非法高息放贷。合同载明借款金额3万元,但实际黄某乙只取得钱款2万元。黄某乙在支付利息4500元后因逾期未能按时付息还款被该公司派人恶意催讨。2017年9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甲、被告人吴某甲等人至黄某乙家中肆意喷油漆、堵锁眼。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成某某主动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湖北省汉川市一的士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上述4家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供的《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调查取证有关事项的复函》、公司账本、客户资料表、租赁合同材料、赵某甲等人银行流水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丁、赵某戊、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孙某甲、赵某甲、谢某甲、陈某乙、钱某甲、陈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卢某甲、卢某乙、熊某甲、朱某甲、贾某甲、刘某甲、彭某甲、赵某乙、李某乙、祁某甲、李某丙、谢某乙等人的供述;

5.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两次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锋

检察官助理:吴成所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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