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置业有限公司顾问,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5日由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小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5日由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小区**期**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罪、抢劫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6年刑满释放。2019年1月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渝北区市人,广西**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栋**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省成都市人,贵州**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31日以渝公(经)诉字〔2019〕34-4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重庆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3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交诉[2019]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3日至17日;自同年7月18日至8月1日;自同年10月2日至10月1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8日至6月17日;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成某某得知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商贸城项目)将在2014年3月正式对外公开招标,为取得该项目,成某某邀约被告人周某某以及被告人沈某某前来重庆运作投标事宜。周某某和沈某某商定,由沈某某先行前往重庆配合成某某开展前期工作。为拿下国际商贸城项目,成某某、沈某某两人商定通过围标的方式取得该项目。
2013年12月,成某某、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曾某甲,并邀约曾某甲加入围标团队共同运作投标,后经曾某甲引荐李某甲(另处)加入该围标团队。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甲等人负责出面寻找企业挂靠参与投标。
2014年1月,经曾某甲和李某甲介绍,成某某等人与贵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重庆分公司和广西**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重庆分公司达成挂靠协议,并承诺通过围标让两公司中标该项目工程标段,但要求两公司协助寻找企业参与围标。经被告人徐某某(贵州**负责人)和被告人蒋某某(广西**负责人)介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集团总公司、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设总承包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同意协助成某某等人进行围标。
2014年2月,由于围标团队需要筹集围标费用及专人管理该笔费用支出的账目,成某某通过沈某某邀约周某某前来重庆,周某某赶往重庆加入围标团队。在周某某到达重庆后负责围标资金管理工作。
2014年2月下旬,国际商贸城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挂网,成某某等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最终参与围标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并商定让每家企业投标国际商贸城项目的一、二、三标段。
2014年3月17日左右,成某某等人为了防止投标文件商务报价部分内容泄露影响中标,于是成某某出面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上找了一家农家乐,用于统一标书制作和封标。在成某某的组织下,开标前两天,成某某安排人员将制作标书的人员接到农家乐统一食宿,统一制作所有投标企业参与一、三标段投标的标书(商务报价部分),并于开标当天凌晨统一进行封标。
2014年3月20日,贵州**、广西**分别中标重庆市朝天门国际商贸城项目一、三标段,一标段中标金额14亿,三标段中标金额11亿。由于前期围标过程中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利息、围标企业、劝退符合投标资格企业以及标书制作等方面产生共计约1700余万元费用,这些钱大部分是成某某等人向他人借贷,需要回笼资金用于还贷,于是成某某等人商议决定将三标段施工权出售他人获利,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退还各自在围标过程中的出资,一部分用于一标段工程施工的前期启动资金。2014年4月,经李某甲介绍,曾某甲、周某某等人与董某某经多次洽谈,最终以7千余万元的价格将三标段工程施工权卖给董某某。
2016年,朝天门国际商贸城主体工程完工。
2018年12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北滨路金三角大河门口将被告人成某某捉获;同日9时许,民警在江北区北滨路教育局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某捉获。
2018年12月21日12时许,民警在广西**重庆分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号**楼**层通知蒋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受讯问。
2018年12月28日,民警在贵州**集团重庆分公司位于重庆**大道**号**大厦的办公地点通知徐某某到重庆市经侦总队接受讯问。
2019年1月4日,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在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将被告人曾某甲捉获。
2019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
到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 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曾某甲、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曾某甲、蒋某某、徐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曾某甲、蒋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曾某甲、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曾某甲、蒋某某拘役五个月(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附:
1.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曾某甲、蒋某某、徐某某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共五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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