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县**镇**村漆桥***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12月26日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县**镇**村**组,住该村。2017年12月26 日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8********,汉族,大学本科,烟台市**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镇***庄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8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自由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8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城市**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太原城市**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室。无前科。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87********,满族,大学本科,上海****集团东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自治县**镇**村**组**号,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小区*号楼*-**-*号。无前科。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陈某、郑某某、姚某某、孟某某、成某乙涉嫌销售专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成某甲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刑满释放后,其重操旧业,通过登录QQ 搜索考试作弊群,认识了一个自称“小苏”(身份未核实、未抓获)的人,多次向其购买N8+模块配套耳机作弊器、N2橡皮擦作弊接收器、F6+发射器等考试作弊器材,并向多人非法出售获利。被告人成某甲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具体如下:
1、2018 年9月8日,成某甲给程某某(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出售两台艾尔麦斯及F6+发射器和十几套N8十接收模块配套米粒耳机等,得赃款68200元。
2、2018年9月8日,成某甲通过微信号nn19882026,昵称“****”(身份未确定,未抓获)的人,向邵某(已不起诉)出售一台F6+发射器,10台MS十模块配套米粒耳机,得赃款3700元。
3、2018年9月10日,成某甲通过“****”向陈某出售一台F6+发射器,15台N2接收模块,得赃款4300元。
4、2018年9月13日,成某甲给郑某某出售四台N2接收模块,得赃款480元。
5、2018 年9月8日,成某甲伙同被告人成某乙给王某(另案处理)出售一台艾尔麦斯六代、1台F3发射器,20套T16模块等,得赃款37600元。
6、2018年10月,成某甲通过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漆某(另案处理)出售四台F6+发射器和70台N8+接收器材,得赃款22200余元。
7、 2016年8、9月,被告人孟某某从网上认识了微信名为“****”的成某甲,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9,10月期间,孟某某作为中间人赚取差价,帮成某甲联系需要作弊设备的考生,销售接收器、发射器等考试作弊设备,且给购买设备的人通过微信介绍考试作弊设备的使用方法。另外,孟某某又通过联系其他销售作弊设备的人,为他们介绍需要购买作弊设备的人,并从中获利。其中,孟某某作为中间人于2018年9月介绍岳某某、严某某等从成某甲等处购买作弊器材,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8、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从网上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套1K发射器,4套Top发射器,后于2018年9月又从成某甲处购买4台N2接收模块。后郑某某通过QQ传播可以掏钱购买答案,郑某某通过QQ联系了报考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商量好每科答案的价格,商定于第一科考试完后给钱。2018年9月15日,郑某某从网上购买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答案后,在第一科考试期间,郑某某将买来的答案编辑好后通过QQ发送给其联系好的考生,其中给王某、陈某发送了第一科考试答案。经查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9、2018年10月,郑某某又组织了10余名拟通过作弊方式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自己也报名参考。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将考试作弊器材安装在汽车后备箱内并且把该汽车停放在考点(太原市**中学)附近。10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安排被告人姚某某(郑某某的外甥)在考点附近利用这些作弊器材发送答案,姚某某将郑某某从网上买来的答案编辑好后发送给郑某某以及其他郑某某组织参加作弊的考生,其中第一科考完后有3名考生付款共计2600元,10月14日郑某某弃考并亲自在随后的考试中给这3名已付款考生非法发送答案。经查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0、2018年6、7月,被告人陈某与同事陈某、刘某、付某某、马某等人在其就业的上海**集团东北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办公室闲聊2018年一级建造师职业这个考试时,陈某自称有购买考试作弊器材的途径,其他同事即托付陈某去联系购买并每人出资2000元共计12000元交给陈某。被告人陈某即间接地从成某甲处购买F6+发射器2台,N2接收器15个,付货款10400元,后来因为成某甲漏发货,陈某实际只收到一套F6+发射器和15个N2接收器。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和陈某、马某、王某某、刘某五人在考点(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操场交付并且调试作弊器材并选好放置发射器地点,2018年9月15日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当天,陈某、马某、王某某、刘某、胡某某将发射器放置在辽宁省**高等专科学校内,后陈某等人携带作弊用接收器进入考场参加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经查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成某乙、孟某某向多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郑某某、姚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成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成某乙、孟某某、陈某、郑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1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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