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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崔某某非法经营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崔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成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组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帮助成某某屠宰生猪,并从成某某处购买生猪肉转售以赚取差价。被告人成某某屠宰并销售生猪88825.5元,违法所得18000余元,其中崔某某帮助成某某屠宰生猪53394元,帮助成某某获利9000余元。2020年1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在成某某的住处查获屠宰待售生猪肉117.65公斤,价值6117.83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崔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成某某系主犯,崔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成某某、崔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在其居住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繁白村建星组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其居住地湘潭县杨嘉桥镇金蛟村红沙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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