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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甘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酒后到碱滩镇加油站西侧的鸿馨KTV消费时,与该KTV店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损坏该店的部分物品。甘州区公安局碱滩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依法处置的警情后,前往该KTV处置警情。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酒后拒不配合、不听劝阻,反复采取推搡、辱骂、威胁等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将处警民警周某某殴打致伤。后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向民警周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价格认定协助书、诊断证明、

工作证明、执法记录仪影像;

2.证人成某甲、张某、绪某某、成某乙、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书记员:陈文丽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 

       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联 

       系方式:153****3742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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