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310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许,夏某某与被告人成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本市江岸区**小区**栋门口进行交易。后成某某给张某某少量毒品(麻果5颗,重0.44克,冰毒重0.14克)作为报酬,指使张某某至上述地点将麻果6颗(重0.54克),冰毒1包(重0.25克)送给夏某某,并当场收取夏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抓获后,张某某主动交代其受成某某指使交易毒品,并协助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小区**栋**室(张某某家)将成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成某某所持有的冰毒1包(重11.3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二人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立功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汉文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19年11月6日
附: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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