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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戴某某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邱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9日德安县聂桥镇梓坊村七组需要封堵本小组通往外界的水泥路。本组村民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擅自提议并指使村民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砍伐了“老屋面前山”山场水泥路边一株丛生二枝的樟树其中一枝用来封堵水泥路。2月2日,发现道路没有完全封堵,成某某又擅自提议并指使邱某某砍伐了这株樟树剩余的一枝,用来继续封堵道路。村民感觉道路还是没有完全封堵,本组村民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便指使邱某某砍伐了位于“老屋面前山”山场水泥路边上其自家地里的一株樟树用于封堵道路。同日,村民感觉本组“湾里背后山”山场有条通往村庄的小路不封堵不安全,于是村民犯罪嫌疑人邱某甲擅自提议并指使邱某某砍伐了山场里的一株樟树用来封堵山场小路。成某某、邱某甲、戴某某指使邱某某砍伐樟树均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经鉴定,被采伐的三株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成某某、邱某某采伐的香樟蓄积量为0.7464m3;戴某某、邱某某采伐的香樟蓄积量为0.3327m3;邱某甲、邱某某采伐的香樟蓄积量为0.7727m3。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成某某、邱某甲、戴某某、邱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山林权属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邱某甲、戴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邱某甲、戴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按照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各自的要求砍伐樟树共计三株,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作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作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对犯罪嫌疑人邱某甲作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作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宏

检察官助理:夏志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戴某某、邱某甲、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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