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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建昌县**园**单元**室。2020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建昌县**园**单元**室。2020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住处通过“小姐姐”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为增加收入,被告人成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李某某商议,欲通过直播平台“刷礼物、加微信、送福利”的方式,获取利益。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手机下载淫秽视频23部。2020年3月18日至3月21日,丹东市元宝区辖区内居民谢某某、马某某、韩某某三人分别通过直播平台给被告人成某某“刷礼物”或直接转账后,被告人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淫秽视频发送给****,累计发送量为49部。经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上述视频均为淫秽物品。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二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底卡、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韩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相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军

检察官助理:黄兴华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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