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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林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厝**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0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0日再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27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招募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等人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越南海防市开设网络赌博网点,利用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等设备,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拉好友到“征途”、“闪电”、“大唐”等赌博网站或赌博软件APP进行赌博。上述四名被告人在网络上将赌博网站或赌博APP的二维码等链接信息发给赌客,介绍赌博游戏项目的玩法,发展维护赌客,接受赌客咨询,并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赌博账户发送给赌客收取赌资,再按照人民币与积分1:1的比例给赌客的赌博游戏账号充值(即上分),以及将赌客的游戏账号分值提现退款(即下分)。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带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一起在汕头市潮阳区不同的旅馆开房从事赌博网络客服;同年6月25、26日,上述被告人分两批去到越南海防市**栋**房内继续从事赌博网络客服。被告人成某某按照赌博网站或APP中客户投注额的1%左右获取分成,并定期与上家结算;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听从成某某指挥并领取人民币5,000或6,000元的固定工资,其中林某甲领取了工资(含预支)人民币17,000元,林某乙领取了工资(含预支)人民币15,000元,林某丙领取了工资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被越南警方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了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经审计,自2019年4月1日至同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等人用于接收赌资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中,收取了参赌人员的赌资金额累计至少达人民币16,283,732.89元。

被告人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林某丁、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容海春

检察官助理:李艳银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鉴定意见书壹份,散页肆拾肆张,移送硬盘贰个,光盘玖张。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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