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83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襄阳**制品有限公司宣传部部长,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温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7********,汉族,高中文化,系襄阳**制品有限公司完美部部长,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月,许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襄阳**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开始,该公司以免费体验玉床垫等保健品的方式,吸引广大中老年人,并通过公开讲课的方式并印制大量关于投资顾问团的宣传单向体验人员宣传**公司,到**公司投资“顾问团”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安全可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成某某、温某某于2014年分别担任公司宣传部部长和完美部部长,截止案发该公司共向1119人吸收存款人民币8886.317万元。其中被告人成某某按该公司三个馆总业绩的万分之一提成,涉及吸收存款人民币8323.723万元,被告人温某某按该公司一号馆和三号馆总业绩的万分之一提成,涉及吸收存款人民币6519.733万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30日,被告人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宣传单、顾问团支持费用领取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华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4.被告人成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温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汉军
刘 璐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温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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