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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王某甲等诈骗、保险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二手车行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甲街道**社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乙街道**镇**号)。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码37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山东曹县**镇**村**庄*甲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码37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庄*乙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码37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小区**幢**号**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庄*乙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各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为骗取保险理赔金,分别在本市秦淮区中牌楼东160号、大明路驾校等处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由朱某某、窦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均已起诉)等人提供驾驶证冒充驾驶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被告人成某某共参与七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4960元;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九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1289.6元;被告人王某乙共参与二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6230元;被告人王某丙共参与三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3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朱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2***甲轿车与苏A5****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310元。

2.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成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H***甲轿车与苏AH***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400元。

3.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成某某与窦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M***甲轿车与苏A9***甲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160元。

4.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丁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A***甲轿车与苏AU****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700元。

5.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乙与王某戊、窦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7***甲轿车与苏A2***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680元。

6.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朱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2***丙轿车与苏AM***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200元。

7.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丙与朱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3****轿车与苏A0***甲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930元。

8.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朱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A***乙轿车与苏A7***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赔款人民币1819.6元。

9.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9***乙轿车与苏AQ***甲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150元。

10.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成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8***甲轿车与石柱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500元。

11.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成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8***甲轿车与石柱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000元。

12.2017年9月8日,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S****轿车与苏AJ****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050元。

13.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丙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V***甲轿车与苏AV***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300元。

14.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窦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N****轿车与苏AG****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300元。

15.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乙与王某戊、朱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LA****轿车与苏AQ***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550元。

16.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0***乙轿车与苏A8***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110元。

17.2018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丙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Q***丙轿车与苏AV***乙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100元。

18.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0***丙轿车与苏A0***丁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65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乙与朱某某采取上述手段,故意制造苏AR****轿车与苏AK****轿车碰撞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1290元。立案前,被告人王某乙已赔偿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290元。

二、保险诈骗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与朱某某经共谋,在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附近,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负责故意制造苏A0***戊轿车与苏E5****轿车碰撞的事故,朱某某冒充驾驶员,被告人王某丙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10090元。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赔全部理赔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保险单、保险报案记录、退赔凭证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别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诈骗、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南志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770159****、1391303****、1806880****、1340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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