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0********,汉族,小学肄业,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7********,汉族,小学肄业,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某甲、成某某在明知某某村村委会以600-700元每亩的价格整合承包村内生产队鱼塘的情况下,经事先共同商议,强行对夏某某承包期内的某某村牟牟生产队十余亩鱼塘施放鱼苗,任意占用该鱼塘。在占用过程中又以吵闹会场、撕毁村民代表联名协议、殴打村民代表潘某某等方式,违背生产队社员集体意愿,拒不支付鱼塘租金,一直占用至2018年年初,仅由成某某支付鱼塘租金2600元,造成某某生产队集体经济直接损失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成某某退赔某某村某某自然村生产队鱼塘租金10400元并取得生产队广大村民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鱼塘承包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
2.证人章某丙、夏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章某甲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32********);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1********);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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