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未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9394,汉族,大专文化,系**学校教员,出生地重庆市**区,住重庆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晓珊(曾用名罗小三),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310263410,汉族,高中文化,系**学校教员,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高桥村2组70号,住利川市**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因罗晓珊脱逃未能及时执行。2020年1月11日,利川市公安局将罗晓珊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晓珊、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月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罗晓珊均为**学校教员,成某某任该校汽修班班主任、罗晓珊任该校国防班班主任。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姜某某为该校学生。
2019年9月16日晚,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赵某某、谢某某、姜某某一方在该校男生宿舍802室发生打斗,后有学生将此事报告了在校值班的成某某、罗晓珊。成某某、罗晓珊随即前往男生宿舍处理,了解到肇事者有龙某某后来到了龙某某所住男生宿舍704室,均以打耳光的方式对龙某某进行了殴打。随后,成某某、罗晓珊将肇事的6名学生聚集在704室,二人再次以打耳光的方式对龙某某实施了殴打,成某某用脚踢踹龙某某胸部致使其头部撞击在铁质床架上,产生了强烈的耳鸣现象。之后,成某某、罗晓珊指令肇事的6名学生俯卧在地,二人以脚踢、使用木棍殴打、打耳光的方式对6名学生进行了殴打,随后成某某又指令肇事学生双方相互打耳光。打完耳光后,二人让肇事学生双方相互道歉,然后回寝室休息。被打6名学生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龙某某因耳部受伤即时入院治疗,经检查,龙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后未完全愈合,其左侧耳廓、右侧臀部、左侧背部及右侧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龙某某左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成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成某某、罗晓珊自愿与被害人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各自赔偿了龙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38500元,取得了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痕、铁质床架、扫帚等物证;2.户籍资料、**学校办学许可证、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单、**学校教师名册、**学校学生学籍资料、利川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3)鄂利川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刑初467号之一刑事判决书 、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刑事和解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姜某某的陈述;5.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9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成某某、罗晓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罗晓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罗晓珊在看护、管理被害学生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多名学生并致使其中一人受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晓珊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丹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罗晓珊监视居住于利川市**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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