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家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成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13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07年5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12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08年5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10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1年6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4年4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5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4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9年11月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同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2年11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4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2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9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同月30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4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左上肺结核看守所未收押,于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因其患有上述疾病看守所未收押,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薛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购毒者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成某某购买毒品,7月18日至19日间,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或指使被告人薛某某乘车前往扬中市向蔡某某(另行处理)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22.39克,并将上述冰毒运回泰州市。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成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从泰州市高港区乘车前往扬中市,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购买冰毒8克,后二人携带上述毒品乘车返回泰州,成某某将毒品交给购毒者陈某某。
2.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成某某指使被告人薛某某,从泰州市高港区乘车前往扬中市,以人民币74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购买冰毒14.39克,后薛某某携带上述毒品乘车返回泰州,至泰州医药高新区龙凤家园32幢2101室将毒品交给成某某,并收取运费人民币360元。后薛某某、成某某先后在龙凤家园32幢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成某某随身携带的上述冰毒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归案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白色晶体、手机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提取、称量、辨认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或指使被告人薛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毒品已依法收缴,其余涉案物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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