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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3人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3********,汉族,高中毕业,**公司工人,住济源市**镇**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7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街**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7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7月24日,被告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济源市**山庄、**庄园、**俱乐部以及**镇**村**家园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约1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成某某组织的四个赌场上负责放哨,并领取工资。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庄园、**镇**村**家园赌场上放哨、看守赌资、赌场大门,并领取工资。2019年7月24日,三人在茶人家园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牌九6副,赌资6770元。

另查明,赵某某、张某某各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成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赵某某、张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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