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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居委会**号**栋**梯**房。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东逸花园楼下一酒吧,贩卖了价值人民币(下同)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伍某某。

2、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成某某携带毒品到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六甲洞村委会附近,企图贩卖给黄振炎、阮家徽,但因黄某某、阮某某不愿购买而未遂。

3、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陈某某。

4、2020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六甲洞村委会附近,贩卖了价值2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

5、2020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六甲洞村委会附近“猪屎迳”(地名)某果场内,贩卖了价值200元的冰毒给左某某。

6、2020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六甲洞村委会附近,通过阮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价值99元的冰毒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左某某、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史东辉

                                2020年12月15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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