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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实际经营人)、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学校(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幼儿园(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成某某向河北某公司为本单位员工购买了5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为成某某等5人)。

2018年,罗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成某某宣称可以免试办理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成某某直接经手从罗某某处为本单位员工购买了7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为董某某等7人),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13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为张某某等13人),从中赚取差价20800元。被告人成某某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从罗某某处为本单位员工购买了9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系王某某等9人),为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6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系郭某某等6人),从中赚取差价4200元。

综上,被告人成某某直接经办和通过李某某向他人购买了40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其中19本出售给张某某、廖某某等人,从中直接牟利25000元。经鉴定,扣押在案的上述39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均系假证(张某某本人的证书已被销毁)。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司员工告知民警在调查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一事,随后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前往本市渝中区长江二路81号9楼(重庆振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成某某退缴犯罪所得25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交易记录、公司银行账户转账交易凭证、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秦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买卖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共计40本,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成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辩护人樊仲奇,联系电话**。

2.案卷二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三张、散页材料57页、被告人提交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申请证人出庭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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