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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网约车**司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公寓(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从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浙AD****某甲牌小轿车,在本市西湖区五常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龙街路口遇前方红灯亮时向东右转弯,妨碍被放行的被害人金某某骑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五常港路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在双龙街由西向东行驶中被告人成某某又因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头左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金某某骑行的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轻便摩托车乘员倪某某倒地后被浙AD****某甲牌小轿车碾压;随后被告人成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入双龙街道路的南侧非机动车道,与停放在此处的浙HH****某乙牌轿车、浙A2****(临时行驶车号牌)某丙车相撞,最终造成被害人倪某某受伤后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浙江绿城心血管病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被害人金某某受伤、四辆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以及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定被告人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成某某向赶至现场的西湖大队交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网约车运输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甲的证言以及查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孙某乙、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鉴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飞

检察官助理:李兆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在杭州住处,电话1875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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