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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街道****,住贵阳市花溪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成某甲醉酒后驾车从本市南明区花果园沿花溪大道往花溪区方向行驶,行至花溪大道华丰花鸟市场路段时撞上骑自行车的宋某某,致使宋某某死亡,后成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继续行驶至孔学堂附近又返回现场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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