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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超载的晋A****A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九院沙河桥北侧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将步行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碰撞倒地,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0日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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